长岛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1年8月24日 发布机关:长岛县人民政府 |
属烟台市 |
各公社管委、政府各部门:
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它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旺,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关系到“四化”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省府(1980)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具体情况,对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女性二十五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一胎的,凡属干部、职工,增加产假四周,工资照发;凡属农村社员给予产假一个月,工分照记。要求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独生子女严重病残(经医院检查)和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的,可照顾生育二胎,但两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
二、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从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之月起到儿童十四周岁,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五元,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平均分担,儿童保健费的来源,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单位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从企业基金中开支,计划内的临时工、合同工,也按上述办法由招工单位发给,城镇无业居民,由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渔农村从分配中开支。农业人口的独生子女可按成年人的定量分粮,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医疗,优先招工、招生,优先按排住房,并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
对已享受上述待遇又强生第二胎的,由本单位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扣回已发的全部儿童保健费、学费和多分的口粮等。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假期,属干部、职工的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不影响评全勤奖。计划内的临时工、亦工亦农,手术后的假期工资由招工单位发给。施行结扎手术和流产手术者,凭手术证明,由商业部门供应营养品。生活有困难的干部、职工手术后可由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酌情给予营养补贴,农村社员可从公益金中给予必要的营养照顾。施行手术住院期间,有特殊情况确需照顾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派人或允许亲属请假照顾(一般不超过一周),按公假处理。
四、要照顾好“五保户”,积极兴办敬老院,逐步实行劳保制度。南三公社凡人均分配在二百元以上,北三公社二百五十元以上的大队,要根据具体情况给年老社员以适当的劳保待遇。
五、对计划外生育者,一律予以经济制裁。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均自理,不发产假工资。计划外生育一胎者,生育后一年内夫妇双方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能参加评奖。强生二胎者,除一次罚款二百元外,每月从夫妇双方的工资或工分中各征收百分之十五的超生费(无劳动工分者,每月按同等劳力的工分值征收现金)。从怀孕之月征收到儿童出生七年为止。征收方法: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从每月工资中扣除,社员年终分配时从其劳动工分中扣除。此外,超生子女在七周岁内不发各种票证,其口粮属非农业人口的,按议价粮供应;属农业人口的,按国家粮食超购加价计算。在超生受罚期间,属农业人口的超生子女其父母不享受社队所规定的人切福利待遇;属于部、职工者,不予奖励、晋级、救济;属计划内的临时工和民办教师辞退回家;属亦工亦农的除辞退回家外其子女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再政为农业人口,社员可酌情调整劳动行业。
对计划外怀孕强生二胎的(包括外出躲藏的),还要承担动员期间的人员的工资(工分)和外出查找人员的一切费用,对窝藏计划外怀孕者,据情节轻重罚款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以上罚款,可用于公社和单位计划生育奖励和儿童保健。
六、各级、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作为评比先进集体的条件之一。凡出现强生二胎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同时,还。要扣罚男女双方所在单位的奖金,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扣罚全年奖金的百分之五到十。农村社、队扣罚所在单位超产奖的百分之三到五。所在单位的领导干部,凡不积极做工作或变相支持者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以至必要的经济制裁。
七、对散布谣言、打击诬陷和打骂计划生育人员和积极分子的人,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县制订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对已受到经济制裁的夫妇,仍按原规定执行。
长岛县人民政府
198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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