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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島縣人民政府關於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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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規定
1981年8月24日
發布機關:長島縣人民政府
屬煙臺市

各公社管委、政府各部門:

推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它關係到中華民族的興旺,關係到子孫後代的健康,關係到「四化」建設和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為了保證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進行,現根據省府(1980)4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的具體情況,對計劃生育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女性二十五周歲以上按計劃生育一胎的,凡屬幹部、職工,增加產假四周,工資照發;凡屬農村社員給予產假一個月,工分照記。要求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獨生子女嚴重病殘(經醫院檢查)和再婚夫婦只有一個孩子的,可照顧生育二胎,但兩胎必須間隔三年以上。

二、終生只生一個孩子的夫婦,從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之月起到兒童十四周歲,每月發給兒童保健費五元,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平均分擔,兒童保健費的來源,行政、事業單位可以從單位行政事業費中開支,企業單位從企業基金中開支,計劃內的臨時工、合同工,也按上述辦法由招工單位發給,城鎮無業居民,由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漁農村從分配中開支。農業人口的獨生子女可按成年人的定量分糧,在同等條件下,獨生子女可優先入托兒所、幼兒園,優先醫療,優先招工、招生,優先按排住房,並從小學到高中免收學費。

對已享受上述待遇又強生第二胎的,由本單位收回《獨生子女優待證》,扣回已發的全部兒童保健費、學費和多分的口糧等。

三、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後的假期,屬幹部、職工的工資照發,農村社員工分照記,不影響評全勤獎。計劃內的臨時工、亦工亦農,手術後的假期工資由招工單位發給。施行結紮手術和流產手術者,憑手術證明,由商業部門供應營養品。生活有困難的幹部、職工手術後可由所在單位從福利費中酌情給予營養補貼,農村社員可從公益金中給予必要的營養照顧。施行手術住院期間,有特殊情況確需照顧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派人或允許親屬請假照顧(一般不超過一周),按公假處理。

四、要照顧好「五保戶」,積極興辦敬老院,逐步實行勞保制度。南三公社凡人均分配在二百元以上,北三公社二百五十元以上的大隊,要根據具體情況給年老社員以適當的勞保待遇。

五、對計劃外生育者,一律予以經濟制裁。其孕期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均自理,不發產假工資。計劃外生育一胎者,生育後一年內夫婦雙方不能評為先進工作者,不能參加評獎。強生二胎者,除一次罰款二百元外,每月從夫婦雙方的工資或工分中各徵收百分之十五的超生費(無勞動工分者,每月按同等勞力的工分值徵收現金)。從懷孕之月徵收到兒童出生七年為止。徵收方法:幹部、職工由所在單位從每月工資中扣除,社員年終分配時從其勞動工分中扣除。此外,超生子女在七周歲內不發各種票證,其口糧屬非農業人口的,按議價糧供應;屬農業人口的,按國家糧食超購加價計算。在超生受罰期間,屬農業人口的超生子女其父母不享受社隊所規定的人切福利待遇;屬於部、職工者,不予獎勵、晉級、救濟;屬計劃內的臨時工和民辦教師辭退回家;屬亦工亦農的除辭退回家外其子女轉為非農業人口的,再政為農業人口,社員可酌情調整勞動行業。

對計劃外懷孕強生二胎的(包括外出躲藏的),還要承擔動員期間的人員的工資(工分)和外出查找人員的一切費用,對窩藏計劃外懷孕者,據情節輕重罰款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以上罰款,可用於公社和單位計劃生育獎勵和兒童保健。

六、各級、各單位要把計劃生育作為評比先進集體的條件之一。凡出現強生二胎的單位,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同時,還。要扣罰男女雙方所在單位的獎金,屬機關企事業單位扣罰全年獎金的百分之五到十。農村社、隊扣罰所在單位超產獎的百分之三到五。所在單位的領導幹部,凡不積極做工作或變相支持者要給予嚴肅批評教育,以至必要的經濟制裁。

七、對散布謠言、打擊誣陷和打罵計劃生育人員和積極分子的人,要視情節輕重,予以經濟制裁和紀律處分,嚴重的要依法懲處。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縣制訂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對已受到經濟制裁的夫婦,仍按原規定執行。

長島縣人民政府

198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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