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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及利亞共和國憲法 (19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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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共和国宪法
制定机关:1963年阿尔及利亚宪法公投
1963年9月10日
譯者: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阿尔及利亚共和国宪法 (1976年)
本作品收錄於《世界各国宪法汇编(第一册)

〔根据阿尔及利亚《人民报》1963年9月7日刊裁的《阿尔及利亚共和国宪法》(法文)譯出。〕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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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1830年法国殖民軍侵略阿尔及利亚国家弁占領这个国家以来,在一个多世紀里,阿尔及利亚人民一直在不断地进行着反对入侵者及其各种形式的压迫的武装斗爭和精神及政治斗爭。
  当爭取独立的斗爭达到最后实現的阶段时,民族解放陣綫于1954年11月1日发出了动員全国一切力量的号召。
  法国帝国主义所进行的灭絕战爭加剧了,一百多万阿尔及利亚烈士为爱祖国爱自由献出了自己的生命。
  1962年3月,阿尔及利亚人民在民族解放陣綫領导下經历了七年半的斗爭赢得了胜利。
  蒙受了一百三十二年殖民統治和封建統治的阿尔及利亚恢复了自己的主权,建立起新的国家政治制度。
  忠于阿尔及利亚革命全国委员会在的黎波里通过的綱領,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开始根据社会主义原则和以农民、劳动群众和革命知識分子为先鋒队的人民有效执掌政权的原則,致力于国家建設。
  在达到民族解放陣綫于1954年11月1日所确定的民族独立的目标以后,阿尔及利亚人民继續在民主和人民革命的道路上前进。
  革命的具体内容如下:
  实行土地改革和創建民族經济,由劳动者执掌民族經济的管理权。
  奉行有利于群众的社会政策,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加速妇女解放使她們参加公共事务的管理和促进国家的发展,扫除文盲,发展民族文化,改善居住条件和卫生状况。
  奉行以民族独立、国际合作、反帝斗爭和有效地支持爭取自己国家独立或解放的斗爭运动为基础的国际政策。
  伊斯兰教和阿拉伯語曾經是反抗殖民制度使阿尔及利亚人失去民族特性的企图的有效抗击力量。
  阿尔及利亚有責任申明,阿拉伯語是国家的正式的民族語言,阿尔及利亚的精神力量的主要泉源是伊斯兰教;但共和国保证算重每个人的言論、信仰和宗教自由。
  国家人民軍-昨天的人民解放軍-曾經是解放斗爭的“铁的矛头”,这支軍队将继續为人民服务。它在党的范圍内参加政治活动,参加国家的經济和社会新結构的建設。
  共和国的基本目标是忠于我国民族的哲学、精神和政治傳統,遵循阿尔及利亚人民所选擇的国际政治方針。
  共和国对所有公民所确认的基本权利使他們有可能充分和有效地参加国家的建設任务,使他們得以根据国家利益和人民的抉擇在集体之中和諧地发揮作用。
  作为先鋒队的单一的党的必要性和它在制訂和监督国家政策方面所起的主导作用,是决定选擇阿尔及利亚国家所面临的各种宪法問题的解决办法的基本原則。
  宪法所規定的各种政治体制的协調和有效地行使职能,民族解放陣綫是其保证。民族解放陣綫:
  动員、組織、教育人民群众爭取实現社会主义;
  通过同人民群众的經常接触来了解、反映他們的願望;
  制訂和确定国家的政策,并监督其执行;
  它由最有觉悟和最积极的革命分子組成、鼓动和領导;
  它的組織机构的基础是民主集中制原則。
  只有从人民中吸取自己的力量而起着强有力推动作用的組織——党——才能够摧毁过去的經济結构,并代之以由农民和劳动群众民主地行使的經济权力。
  人民应維护国家政治体制的稳定,这是共和国所面临的社会主义建設任务所迫切需要的。
  旧的总統和議会制度不可能保障上述的稳定性,而以享有主权的人民和唯一的政党的优越性作为基础的制度,就能够給予保证。
  作为国家的革命力量的民族解放陣綫将維护政治体制的稳定,这是制訂国家政策、符合人民願望的最好的保证。

基本原則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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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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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及利亚是一个民主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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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及利亚是阿拉伯馬格里布、阿拉伯世界和非洲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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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的箴言是:“由人民、为人民的革命”。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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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兰教是国教。共和国保证尊重每个人的言論、信仰和宗教自由。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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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伯語是国家的正式民族語言。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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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旗为綠白两色,在中央嵌上一輪紅新月和一顆紅星。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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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及利亚的首都是阿尔及尔,它是国民議会和政府的所在地。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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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軍队是人民的軍队。它忠实于爭取民族解放斗爭的傅統、为人民服务、听命于政府。
  它保卫共和国的領土,在党的范圍内参加国家的政治、經济和社会活动。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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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包括各地方行政单位,其范图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行政、經济和社会的地方基层单位是市鎭。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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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目标如下:
  保卫民族独立、領土完整和民族統一;
  人民执掌政权,农民、劳动者和革命知識分子是人民的先錄队;
  建設社会主义的民主,反对人剝削人的一切形式,保证劳动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
  肃清殖民主义的一切殘余;
  保卫自由和算重人的算严;
  反对一切歧视,特别是基于种族和宗教的歧视;
  世界和平;
  禁止酷刑和任何在肉体或精神上对人的伤害。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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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拥护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合作的必要性的信念下,共和国将参加符合阿尔及利亚人民願望的一切国际組織。

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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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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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男女公民拥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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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年满十九岁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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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不得侵犯,保证所有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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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或起訴必須依据法律規定,由依法任命的法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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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及利亚共和国承认每个人的正常生活的权利、公平分享国民收入的权利。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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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細胞,受到国家的保护。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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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义务教育,人人有获得文化的机会,唯一的区别是根据个人的才能和集体的需要。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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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保证新聞和其他报道方法的自由、結社自由、言論自由、游行自由以及集会自由。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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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关法律規定的范围内行使工会权利、罢工权利和工人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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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保证给予所有为自由而斗爭的人以避难权。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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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上述权利和自由来損害民族独立、領土完整、民族统一、共和国体制、人民的社会主义願望以及民族解放陣綫的单一原則。

民族解放陣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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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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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解放陣綫是阿尔及利亚的先鋒队单一党。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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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解放陣綫确定国家的政策,并激励国家的行动。
  它监督国民議会和政府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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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解放陣綫反映群众的深切願望。
  它教育和组織群众,引导群众实現他們的願望。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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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解放陣綫实現民主和人民革命的目标,在阿尔及利亚建設社会主义。

主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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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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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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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主权屬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在国民議会中的代表行使主权,議員由民族解放陣綫提名,每五年經由直接、秘密的普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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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議会表达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律,监督政府行动。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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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規定国民議会議員的选举方式、人数、当选条件和不得兼职的制度。
  在对議員选举的合法性有異議时,按照議会内部条例所成立的权力审查和认可委員会根据規定作出裁决。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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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議会得依据三分之二多数議員的要求和民族解放陣綫最高机构的建議宣布罢免議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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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員在任职期間享有議員豁免权。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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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經国民議会批准,不得对任何議員进行逮捕或者刑事追訴,但現行犯不在此限。經国民議会要求.应停止对議員的拘留或追訴。
  如系現行犯,应立即将对議員的追訴或所采取的措施通知議会办公厅,議会办公厅得根据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議員豁免权的原則得到尊重。
  不得根据在行使职权时所发表的意見或进行的表决对任何国民議会議員起訴、逮捕、拘留或审判。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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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議員选举后十五天内,国民議会依据职权举行会議并宣布議員受任权的认可。
  議会立即选举議长、办公厅和各委員会。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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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議会議长是国家的第二号人物。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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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議会以内部条例規定議会的組織和工作規則。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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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統和議員有法律提案权。
  法律或决議案和建議均提交給議会办公厅,由办公厅交各有关委員会进行审議。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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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成員得列席国民議会会議和各委員会会議,并在会上发言。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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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議会通过下列方法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监督:
  在各委員会中听取部长們的报告;
  书面质詢;
  进行辯論或不进行辯論的口头质詢。

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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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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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元首执掌行政权,其称号为阿尔及利亚共和国总统。
  总統任期五年,由党提名后由直接秘密的普选产生。
  凡年滿三十五岁,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的穆斯林,阿尔及利亚出身的人得当选为共和国总統。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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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統就职之前向国民議会宣誓,誓詞如下:

  为了忠于我們革命的原則和我們烈士的灵魂,我以偉大的眞主名义宣誓:我将尊重宪法和维护宪法,我将保卫祖国的安全、独立和统一,尽全力关心人民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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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大使和特派使节向共和国总統递交国书或委任状。
  經外交部长建議,总統任命阿尔及利亚共和国的駐外大使和特派使节。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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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統在国民議会审議之后签署和批准国际条約、公約和协定,并使其付諸执行。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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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統是共和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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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統經国民議会批准,宣战和締結和約。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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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统主持最高国防委員会、最高司法委員会会議。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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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統根据最高司法委員会的意見行使赦免权。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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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統只对国民議会負責。总統任命各部部长,并把他們介紹給議会,部长中至少有三分之二应从議員中进行选擇。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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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统确定和指导政府的政策。总統根据党所具体体現的和国民議会表达的人民意志,奉行和协調国内外政策。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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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統負責頒行和公布法律。
  共和国总統在国民議会递交法律后十天内予以颁布,并签署法律的执行令。
  在国民議会要求紧急处理时,上述期限,可予縮短。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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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頒布法律的规定期限内,共和国总統得提出咨文,附以理由,要求国民議会对法律进行第二次审議,国民議会不得加以拒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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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如在规定期限内共和国总統未予頒布,由国民議会議长予以頒布。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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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统保证法律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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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統具有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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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統任命所有文职和軍职官員。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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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議会得对共和国总统提出彈劾,追究总統的責任,彈劾案必須由議会的三分之一的議員签字。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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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議会議員以絕对多数通过彈劾案之后,共和国总統当然辞职,国民議会自动解散。
  提出彈劾案后必須經过完整的五天,才能对彈劾案进行公开投票。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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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共和国总統辞职、逝世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以及政府的政策受到彈劾时,由国民議会議长行使共和国总統的职权,国民議会各常設委員会主席予以协助。
  議长的任务主要是处理日常事务和准备在两个月内举行选举,以便遴选总統,如国民議会已經解散,則进行国民議会成員的选举。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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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总統得要求国民議会在有限时期内賦与他采取立法措施的权利,这些措施以立法性命令的方式,由部长会議通过,并应在六个月内提交国民議会追认。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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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有紧急危險,共和国总統得采取特别措施,以保卫民族独立和共和国体制。
  遇有此种情事,国民議会依职权当然召开。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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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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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应該在有关司法組織的法律所規定的条件下,以阿尔及利亚人民的名义进行。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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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方面,承认和保障辯护权。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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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利益。
  法律和最高司法委員会的存在保证法官的独立。

宪法委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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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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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委員会由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的民事和行政法庭的庭长、国民議会指定的三名議員和共和国总統指定的一个成員組成。
  宪法委員会的成員选举他們的主席,但主席沒有表决决定权。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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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和立法性命令是否違宪,經共和国总統或国民議会議长提出,由宪法委員会审議决定。

最高委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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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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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司法委員会:由共和国总統、司法部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檢察长、最高法院的一名律师和国民議会常設司法委員会在它內部选出的四名成員組成。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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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司法委員会的职权和行使职能的规定由法律确定。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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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国防委員会:由共和国总統、国防部长、内政部长、外交部长、議会国防委員会主席、共和国总統指定的两名成員組成。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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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国防委員会应該就所有关于軍事性的一切問題的意見进行审議。

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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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經济和社会委員会:由国民議会指定的五名議員、計划領导人、阿尔及利亚中央銀行行长、全国性組織負责人和共和国总統指定的全国經济和社会主要活动的代表組成。
  最高經济和社会委員会选举自己的主席。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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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經済和社会委員会应該就所有关于經济或社会性的一切計划和法律建議案的意見,进行审議,并可以听取政府成員的报告。

宪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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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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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宪法的提案权同时屬于共和国总統和国民議会議員的絕对多数。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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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宪法的程序包括二讀宪法和国民議会議員間隔期为两个月的两次絕对多数投票。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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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修正案以公民投票的方式交由人民通过。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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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为人民所接受,宪法修正案即由共和国总統在公民投票后八天内作为宪法予以頒布。

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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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定《卡薩門》为国歌。今后将由非宪法性的法律确定国歌。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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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在最短的期限内在共和国的領土上有效地实现阿拉伯化。不过,作为現行法律的过渡措施,法語得暂时同阿拉伯語文同时使用。

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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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年9月20日选出的制宪国民議会議員的立法受任权的期限延长至1964年9月20日-一在这以前将根据宪法选举任期四年的国民議会。政府首脑将继續行使他現有的职能直到选出阿尔及利亚共和国总统时为止,总统选举将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在批准宪法后最迟一个月内举行。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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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草案經由人民通过,由政府首脑在八天之內予以頒布。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美国属公有領域,因其是当地或外国的政府公文。参考美国版权局实践手册(二)第313.6(C)(2)条。此类文件包括“立法命令、司法决议、行政决议、公共规章以及诸如此类的官方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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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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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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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兩岸四地以及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但1964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60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内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答版權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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