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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及利亞共和國憲法 (19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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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及利亞共和國憲法
制定機關:1963年阿爾及利亞憲法公投
1963年9月10日
譯者:中國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阿爾及利亞共和國憲法 (1976年)
本作品收錄於《世界各國憲法匯編(第一冊)

〔根據阿爾及利亞《人民報》1963年9月7日刊裁的《阿爾及利亞共和國憲法》(法文)譯出。〕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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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從1830年法國殖民軍侵略阿爾及利亞國家弁占領這個國家以來,在一個多世紀里,阿爾及利亞人民一直在不斷地進行着反對入侵者及其各種形式的壓迫的武裝斗爭和精神及政治斗爭。
  當爭取獨立的斗爭達到最後實現的階段時,民族解放陣綫於1954年11月1日發出了動員全國一切力量的號召。
  法國帝國主義所進行的滅絕戰爭加劇了,一百多萬阿爾及利亞烈士為愛祖國愛自由獻出了自己的生命。
  1962年3月,阿爾及利亞人民在民族解放陣綫領導下經歷了七年半的斗爭贏得了勝利。
  蒙受了一百三十二年殖民統治和封建統治的阿爾及利亞恢復了自己的主權,建立起新的國家政治制度。
  忠於阿爾及利亞革命全國委員會在的黎波里通過的綱領,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開始根據社會主義原則和以農民、勞動群眾和革命知識分子為先鋒隊的人民有效執掌政權的原則,致力於國家建設。
  在達到民族解放陣綫於1954年11月1日所確定的民族獨立的目標以後,阿爾及利亞人民繼續在民主和人民革命的道路上前進。
  革命的具體內容如下:
  實行土地改革和創建民族經濟,由勞動者執掌民族經濟的管理權。
  奉行有利於群眾的社會政策,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加速婦女解放使她們參加公共事務的管理和促進國家的發展,掃除文盲,發展民族文化,改善居住條件和衛生狀況。
  奉行以民族獨立、國際合作、反帝斗爭和有效地支持爭取自己國家獨立或解放的斗爭運動為基礎的國際政策。
  伊斯蘭教和阿拉伯語曾經是反抗殖民制度使阿爾及利亞人失去民族特性的企圖的有效抗擊力量。
  阿爾及利亞有責任申明,阿拉伯語是國家的正式的民族語言,阿爾及利亞的精神力量的主要泉源是伊斯蘭教;但共和國保證算重每個人的言論、信仰和宗教自由。
  國家人民軍-昨天的人民解放軍-曾經是解放斗爭的「鐵的矛頭」,這支軍隊將繼續為人民服務。它在黨的范圍內參加政治活動,參加國家的經濟和社會新結構的建設。
  共和國的基本目標是忠於我國民族的哲學、精神和政治傳統,遵循阿爾及利亞人民所選擇的國際政治方針。
  共和國對所有公民所確認的基本權利使他們有可能充分和有效地參加國家的建設任務,使他們得以根據國家利益和人民的抉擇在集體之中和諧地發揮作用。
  作為先鋒隊的單一的黨的必要性和它在制訂和監督國家政策方面所起的主導作用,是決定選擇阿爾及利亞國家所面臨的各種憲法問題的解決辦法的基本原則。
  憲法所規定的各種政治體制的協調和有效地行使職能,民族解放陣綫是其保證。民族解放陣綫:
  動員、組織、教育人民群眾爭取實現社會主義;
  通過同人民群眾的經常接觸來了解、反映他們的願望;
  制訂和確定國家的政策,並監督其執行;
  它由最有覺悟和最積極的革命分子組成、鼓動和領導;
  它的組織機構的基礎是民主集中制原則。
  只有從人民中吸取自己的力量而起着強有力推動作用的組織——黨——才能夠摧毀過去的經濟結構,並代之以由農民和勞動群眾民主地行使的經濟權力。
  人民應維護國家政治體制的穩定,這是共和國所面臨的社會主義建設任務所迫切需要的。
  舊的總統和議會制度不可能保障上述的穩定性,而以享有主權的人民和唯一的政黨的優越性作為基礎的制度,就能夠給予保證。
  作為國家的革命力量的民族解放陣綫將維護政治體制的穩定,這是制訂國家政策、符合人民願望的最好的保證。

基本原則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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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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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爾及利亞是一個民主人民共和國。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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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爾及利亞是阿拉伯馬格里布、阿拉伯世界和非洲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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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的箴言是:「由人民、為人民的革命」。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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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蘭教是國教。共和國保證尊重每個人的言論、信仰和宗教自由。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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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伯語是國家的正式民族語言。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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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旗為綠白兩色,在中央嵌上一輪紅新月和一顆紅星。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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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爾及利亞的首都是阿爾及爾,它是國民議會和政府的所在地。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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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軍隊是人民的軍隊。它忠實於爭取民族解放斗爭的傅統、為人民服務、聽命於政府。
  它保衛共和國的領土,在黨的范圍內參加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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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國包括各地方行政單位,其范圖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行政、經濟和社會的地方基層單位是市鎭。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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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的基本目標如下:
  保衛民族獨立、領土完整和民族統一;
  人民執掌政權,農民、勞動者和革命知識分子是人民的先錄隊;
  建設社會主義的民主,反對人剝削人的一切形式,保證勞動權利和受教育的權利;
  肅清殖民主義的一切殘余;
  保衛自由和算重人的算嚴;
  反對一切歧視,特別是基於種族和宗教的歧視;
  世界和平;
  禁止酷刑和任何在肉體或精神上對人的傷害。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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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國擁護世界人權宣言,在國際合作的必要性的信念下,共和國將參加符合阿爾及利亞人民願望的一切國際組織。

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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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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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男女公民擁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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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年滿十九歲的公民都享有選舉權。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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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不得侵犯,保證所有公民通信秘密的權利。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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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或起訴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由依法任命的法官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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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爾及利亞共和國承認每個人的正常生活的權利、公平分享國民收入的權利。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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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受到國家的保護。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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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行義務教育,人人有獲得文化的機會,唯一的區別是根據個人的才能和集體的需要。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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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爾及利亞共和國保證新聞和其他報道方法的自由、結社自由、言論自由、遊行自由以及集會自由。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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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關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工會權利、罷工權利和工人參加企業管理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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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爾及利亞共和國保證給予所有為自由而斗爭的人以避難權。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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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上述權利和自由來損害民族獨立、領土完整、民族統一、共和國體制、人民的社會主義願望以及民族解放陣綫的單一原則。

民族解放陣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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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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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解放陣綫是阿爾及利亞的先鋒隊單一黨。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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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解放陣綫確定國家的政策,並激勵國家的行動。
  它監督國民議會和政府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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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解放陣綫反映群眾的深切願望。
  它教育和組織群眾,引導群眾實現他們的願望。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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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解放陣綫實現民主和人民革命的目標,在阿爾及利亞建設社會主義。

主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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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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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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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主權屬於人民,人民通過自己在國民議會中的代表行使主權,議員由民族解放陣綫提名,每五年經由直接、秘密的普選產生。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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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議會表達人民的意志,通過法律,監督政府行動。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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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規定國民議會議員的選舉方式、人數、當選條件和不得兼職的制度。
  在對議員選舉的合法性有異議時,按照議會內部條例所成立的權力審查和認可委員會根據規定作出裁決。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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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議會得依據三分之二多數議員的要求和民族解放陣綫最高機構的建議宣布罷免議員。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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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員在任職期間享有議員豁免權。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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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經國民議會批准,不得對任何議員進行逮捕或者刑事追訴,但現行犯不在此限。經國民議會要求.應停止對議員的拘留或追訴。
  如系現行犯,應立即將對議員的追訴或所採取的措施通知議會辦公廳,議會辦公廳得根據法律採取必要的措施,使議員豁免權的原則得到尊重。
  不得根據在行使職權時所發表的意見或進行的表決對任何國民議會議員起訴、逮捕、拘留或審判。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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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議員選舉後十五天內,國民議會依據職權舉行會議並宣布議員受任權的認可。
  議會立即選舉議長、辦公廳和各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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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議會議長是國家的第二號人物。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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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議會以內部條例規定議會的組織和工作規則。

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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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國總統和議員有法律提案權。
  法律或決議案和建議均提交給議會辦公廳,由辦公廳交各有關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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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成員得列席國民議會會議和各委員會會議,並在會上發言。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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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議會通過下列方法對政府的活動進行監督:
  在各委員會中聽取部長們的報告;
  書面質詢;
  進行辯論或不進行辯論的口頭質詢。

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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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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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元首執掌行政權,其稱號為阿爾及利亞共和國總統。
  總統任期五年,由黨提名後由直接秘密的普選產生。
  凡年滿三十五歲,享有公民權和政治權的穆斯林,阿爾及利亞出身的人得當選為共和國總統。

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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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國總統就職之前向國民議會宣誓,誓詞如下:

  为了忠于我們革命的原則和我們烈士的灵魂,我以偉大的眞主名义宣誓:我将尊重宪法和维护宪法,我将保卫祖国的安全、独立和统一,尽全力关心人民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利益。

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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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大使和特派使節向共和國總統遞交國書或委任狀。
  經外交部長建議,總統任命阿爾及利亞共和國的駐外大使和特派使節。

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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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國總統在國民議會審議之後簽署和批准國際條約、公約和協定,並使其付諸執行。

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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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國總統是共和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

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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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國總統經國民議會批准,宣戰和締結和約。

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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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國總統主持最高國防委員會、最高司法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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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國總統根據最高司法委員會的意見行使赦免權。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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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國總統只對國民議會負責。總統任命各部部長,並把他們介紹給議會,部長中至少有三分之二應從議員中進行選擇。

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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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國總統確定和指導政府的政策。總統根據黨所具體體現的和國民議會表達的人民意志,奉行和協調國內外政策。

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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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國總統負責頒行和公布法律。
  共和國總統在國民議會遞交法律後十天內予以頒布,並簽署法律的執行令。
  在國民議會要求緊急處理時,上述期限,可予縮短。

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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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頒布法律的規定期限內,共和國總統得提出咨文,附以理由,要求國民議會對法律進行第二次審議,國民議會不得加以拒絕。

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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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法律,如在規定期限內共和國總統未予頒布,由國民議會議長予以頒布。

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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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國總統保證法律的執行。

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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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國總統具有發布行政命令的權力。

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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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國總統任命所有文職和軍職官員。

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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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議會得對共和國總統提出彈劾,追究總統的責任,彈劾案必須由議會的三分之一的議員簽字。

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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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議會議員以絕對多數通過彈劾案之後,共和國總統當然辭職,國民議會自動解散。
  提出彈劾案後必須經過完整的五天,才能對彈劾案進行公開投票。

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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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共和國總統辭職、逝世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以及政府的政策受到彈劾時,由國民議會議長行使共和國總統的職權,國民議會各常設委員會主席予以協助。
  議長的任務主要是處理日常事務和準備在兩個月內舉行選舉,以便遴選總統,如國民議會已經解散,則進行國民議會成員的選舉。

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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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國總統得要求國民議會在有限時期內賦與他採取立法措施的權利,這些措施以立法性命令的方式,由部長會議通過,並應在六個月內提交國民議會追認。

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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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有緊急危險,共和國總統得採取特別措施,以保衛民族獨立和共和國體制。
  遇有此種情事,國民議會依職權當然召開。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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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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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應該在有關司法組織的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下,以阿爾及利亞人民的名義進行。

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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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方面,承認和保障辯護權。

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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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行使職權時只服從法律和社會主義革命的利益。
  法律和最高司法委員會的存在保證法官的獨立。

憲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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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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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的民事和行政法庭的庭長、國民議會指定的三名議員和共和國總統指定的一個成員組成。
  憲法委員會的成員選舉他們的主席,但主席沒有表決決定權。

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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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和立法性命令是否違憲,經共和國總統或國民議會議長提出,由憲法委員會審議決定。

最高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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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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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司法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司法部長、最高法院院長和檢察長、最高法院的一名律師和國民議會常設司法委員會在它內部選出的四名成員組成。

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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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司法委員會的職權和行使職能的規定由法律確定。

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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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國防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國防部長、內政部長、外交部長、議會國防委員會主席、共和國總統指定的兩名成員組成。

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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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國防委員會應該就所有關于軍事性的一切問題的意見進行審議。

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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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由國民議會指定的五名議員、計劃領導人、阿爾及利亞中央銀行行長、全國性組織負責人和共和國總統指定的全國經濟和社會主要活動的代表組成。
  最高經濟和社會委員會選舉自己的主席。

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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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經済和社會委員會應該就所有關於經濟或社會性的一切計劃和法律建議案的意見,進行審議,並可以聽取政府成員的報告。

憲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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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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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憲法的提案權同時屬於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議員的絕對多數。

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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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憲法的程序包括二讀憲法和國民議會議員間隔期為兩個月的兩次絕對多數投票。

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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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修正案以公民投票的方式交由人民通過。

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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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為人民所接受,憲法修正案即由共和國總統在公民投票後八天內作為憲法予以頒布。

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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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定《卡薩門》為國歌。今後將由非憲法性的法律確定國歌。

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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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在最短的期限內在共和國的領土上有效地實現阿拉伯化。不過,作為現行法律的過渡措施,法語得暫時同阿拉伯語文同時使用。

第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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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年9月20日選出的制憲國民議會議員的立法受任權的期限延長至1964年9月20日-一在這以前將根據憲法選舉任期四年的國民議會。政府首腦將繼續行使他現有的職能直到選出阿爾及利亞共和國總統時為止,總統選舉將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在批准憲法後最遲一個月內舉行。

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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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草案經由人民通過,由政府首腦在八天之內予以頒布。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美國屬公有領域,因其是當地或外國的政府公文。參考美國版權局實踐手冊(二)第313.6(C)(2)條。此類文件包括「立法命令、司法決議、行政決議、公共規章以及諸如此類的官方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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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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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中國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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