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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法院对几个具体婚姻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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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法院指示
政指字第25号
1952年3月12日

   事由:指示几个具体婚姻问题的处理原则。

   为了配合这次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正确迅速处理婚姻案件,我们将几个经常遇到的婚姻问题,经过研究,拟就了几项处理原则,转发你们,供作内部掌握。

   (一)对过去的(运动月前)包办买卖婚姻、早婚、重婚等现象,只要男女(本人)双方没有意见,一律不能主动地去追究。个别的早婚,如果距离结婚年龄过远(十二三)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应动员说服自愿分居,但不能强制执行。

   各界中上层人物及民主人士的重婚纳妾,如他(她)们均无意见,不要追究,如妻妾告发、并提出离婚要求时,应经过统战部及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报告上一级党政领导批准。

   共产党员及干部的重婚,应说服其自觉地解决问题,遵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二)对过去的(运动月前)订婚,现在男女(本人)双方没有提出意见者,一律不要干涉,到结婚年龄时,依据婚姻自由原则,听其自然。

   (三)“财礼”的处理:无论婚姻法施行前后,法律不予保护,原则上不退还,也不主动地去干涉,但为了“财礼”发生了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

   (1)因离婚或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礼争执,应视具体情况调处,一般地不能强行退还,也不没收。应说明这是旧婚姻制度下的恶习,与新婚姻制度不合法,今后人民群众觉悟提高,实行婚姻自由,不用花钱,还可找到适合对象。

   (2)如因订婚卖了牲畜土地或欠债很多,严重影响了生产及生活,其离婚或解除婚约时的“财礼”问题,在确保婚姻自主的前提下,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按照双方经济状况,酌情退还一部或全部。如协议调解不成,法院亦得根据这种特殊情况适当判决,至于在订婚关系中,除使用“财礼”外,又藉婚姻关系而借取的财物,应按借贷关系处理。(3)属于拐骗妇女所卖之财物,即放鹰欺骗之东西,现在任何一方提出意见,应按诈骗财物处理,不能以婚礼论。

   (4)已经判决没收的“财礼”现在仍没执行,应分别情况适当处理;如果是无力拿出则应依法免予没收,如果是有力拿出故意不拿者,亦应缓后酌情处理,在运动月中不予追究。

   (四)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1)土改时女方曾分得一份土地,而现在离婚的,理应分给女方一份土地,但为了照顾女方的方便,及不致于分散土地妨害生产,尽可能协议折价给付(折价时低点亦可以)。至于房屋因在土改时没作分配计算,一般地可以不分给女方房屋,如因女方年老不预备结婚或结婚有困难时,可以适当分给房屋。

   (2)土改后结婚,不久离婚者,原则上不分给女方财产,可以按照共同劳动所得酌给一部生活费(女方婚前所带财产应归女方)。

   (3)关于“招夫养夫”、“站年汉”等在脱离此种关系时的财产处理,亦应根据以上的原则。对于“站年汉”的劳动还可酌给劳动报酬,但不能强调按年月计算工资。

   (五)童养媳的处理:应分别情况适当处理,不要一律宣布回娘家,如有虐待情事,可令童养媳回娘家,对方自愿供给生活费者,可以准许;如果受虐待又无家可归时,应给以社会救济和适当安置。但是无论回娘家或予社会救济,只要童养媳没有提出意见,不要宣布撤销他(她)们的婚姻关系,等到结婚年龄时,由其自主决定。

   (六)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处理:

   (1)对于志愿军的婚姻问题。应该按照一九五二年十月十七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军委总政治办字第三七一四号通报办事。

   (2)对于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问题,应该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及一九五一年六月三十日政治法律委员会、军委总政治部的暂行规定办事。

   (3)对于转业军人及革命残废军人的婚姻问题,应该参照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央司法部、军委总政治部、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法制委员会、内务部和北京市人民法院各单位的座谈纪要的原则办事。

   (4)和军人配偶通奸者,应及时进行个别教育。使其改正;通奸造成恶果者,应以破坏军属家庭关系,予以适当处分引以为戒。

   七、群众间的通奸问题是旧社会婚姻不自主遗留下来的不道德的行为。法律采取反对的态度,处理时应本着教育的方针,有通奸情事未经提出者,不应追究并应禁止捉奸;已提出者,亦不要在群众会上进行斗争或坦白,而应着重个别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因通奸造成恶果者……。

   八、不同民族的结婚,应本着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说服男女双方当事人尊重民族习惯,不要结婚,以免引起群众反感和民族纠纷,人民政府对待此问题,是按照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利民族团结的原则,慎重处理的,因此回汉干部间彼此要求结婚者,目前一律不许可。但如造成非结婚不可的情况,必须汉民干部加入回族并取得回族上层分子及其家长同意方能结婚,否则不许。

   回汉民群众(主要是回女汉男)要求结婚者,教育汉族男子尊重回族风俗习惯,如回族女子坚决要和汉族男子结婚者,必须取得回族女子家长及其上层人士的同意,方能结婚,否则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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