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业厅关于迅速开展高价糖果糕点下伸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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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业厅关于迅速开展高价糖果糕点下伸工作的指示
(62)商业字第474号
1962年5月8日

  (一)为了贯彻执行“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尽可能的多回笼一些货币,各地应即根据中央和商业部有关指示精神,迅速把高价糖果的供应下伸到县城、农村集镇和大的农村集市;把高价糕点的供应下伸到县城,货源充足的也可以下伸到农村集镇。千方百计地扩大销售,扩大货币回笼。

  (二)高价糖果糕点的零售价格,仍应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规定执行。即高价糖果,在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和兴平等五个城市、工矿区,每斤以5元为起点;在其他城、镇和农村,每斤以4元为起点。高价糕点,不分城乡,每斤一律以3元为起点。各地现行起点价格高于或低于这个水平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整。

  (三)为了便于开展下伸工作,各级国营商业经营部门必须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配合协作,共同完成高价糖果糕点的销售和回笼任务。高价糖果糕点的批发业务,统由国营商业经营;在农村的零售业务,可以委托供销合作社经营。供销合作社向国营商业进货,可按高价倒扣办法作价,高价利润均由国营商业统一上缴国库。至于委托供销合作社经营零售业务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商业局与县(市)供销合作社根据上述原则商定。

  (四)在高价糖果糕点供应中,必须注意改进加工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特别在夏季要防止溶化变质,确保产品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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