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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商業廳關於迅速開展高價糖果糕點下伸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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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商業廳關於迅速開展高價糖果糕點下伸工作的指示
(62)商業字第474號
1962年5月8日

  (一)為了貫徹執行「當年平衡,略有回籠」的方針,儘可能的多回籠一些貨幣,各地應即根據中央和商業部有關指示精神,迅速把高價糖果的供應下伸到縣城、農村集鎮和大的農村集市;把高價糕點的供應下伸到縣城,貨源充足的也可以下伸到農村集鎮。千方百計地擴大銷售,擴大貨幣回籠。

  (二)高價糖果糕點的零售價格,仍應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規定執行。即高價糖果,在西安、寶雞、咸陽、銅川和興平等五個城市、工礦區,每斤以5元為起點;在其他城、鎮和農村,每斤以4元為起點。高價糕點,不分城鄉,每斤一律以3元為起點。各地現行起點價格高於或低於這個水平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整。

  (三)為了便於開展下伸工作,各級國營商業經營部門必須加強與供銷合作社的配合協作,共同完成高價糖果糕點的銷售和回籠任務。高價糖果糕點的批發業務,統由國營商業經營;在農村的零售業務,可以委託供銷合作社經營。供銷合作社向國營商業進貨,可按高價倒扣辦法作價,高價利潤均由國營商業統一上繳國庫。至於委託供銷合作社經營零售業務的具體辦法,由縣(市)商業局與縣(市)供銷合作社根據上述原則商定。

  (四)在高價糖果糕點供應中,必須注意改進加工技術,提高產品質量,特別在夏季要防止溶化變質,確保產品清潔衛生。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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