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58)刑法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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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58)刑法字第502号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1958年3月17日
城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58>刑法字第502号

  本院于1958年3月17日由审判员王正瑞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蔡振海、李树华组成审判庭,书记员鲁子伯担任记录,在代检察员王致明德参加下,在审判庭公开审理了受审人王运伯不法地主一案,查受审人王运伯,男,64岁,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现住南乐区南坎营乡大树村,务农职业,无前科。

  本案业经本院审理完结,现查明:

  被告王运伯系一地主阶级分子,敌伪时期,曾充文书、校长,伪联保主任等职务,1951年因抗交公粮被管押50天,嗣后仍表现不规,1955年乱大风时,把分给农民党洪贵房上的瓦吹落,而该犯将十几页瓦拾去,盖在自己房上,1957年霸占党洪贵庄基三厘种菜,同年二月又将已入社的一分地未经社内许可,私自种菜,并且又先后拔去农民王全恒渠边柳树四根、王玉新柳树一根,李东城柳树2根,王建有李子树一根,同年三月,先后偷盗社内青胡豆三升,被干部抓住批评,被告不但不很好认罪,反而逃跑在外致使其妻在干部家中耍赖,遂经侦查终结,公诉到院。

  查王运伯在改造教育后仍表现不法,进行反攻倒算,欺侮农民,损害渠边树木属实非法,故应依法判处王运伯徒刑五年(刑期由宣判之日起,前羁押之日期,应由主刑内扣除,应于1963年2月16日刑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正瑞

  陪审员:李树华 蔡振海

  195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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