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58)刑法字第502號刑事判決書
城固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58)刑法字第502號 陝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 1958年3月17日 |
本院於1958年3月17日由審判員王正瑞擔任審判長和人民陪審員蔡振海、李樹華組成審判庭,書記員魯子伯擔任記錄,在代檢察員王致明德參加下,在審判庭公開審理了受審人王運伯不法地主一案,查受審人王運伯,男,64歲,漢族,陝西省城固縣人,現住南樂區南坎營鄉大樹村,務農職業,無前科。
本案業經本院審理完結,現查明:
被告王運伯系一地主階級分子,敵偽時期,曾充文書、校長,偽聯保主任等職務,1951年因抗交公糧被管押50天,嗣後仍表現不規,1955年亂大風時,把分給農民黨洪貴房上的瓦吹落,而該犯將十幾頁瓦拾去,蓋在自己房上,1957年霸占黨洪貴莊基三厘種菜,同年二月又將已入社的一分地未經社內許可,私自種菜,並且又先後拔去農民王全恆渠邊柳樹四根、王玉新柳樹一根,李東城柳樹2根,王建有李子樹一根,同年三月,先後偷盜社內青胡豆三升,被幹部抓住批評,被告不但不很好認罪,反而逃跑在外致使其妻在幹部家中耍賴,遂經偵查終結,公訴到院。
查王運伯在改造教育後仍表現不法,進行反攻倒算,欺侮農民,損害渠邊樹木屬實非法,故應依法判處王運伯徒刑五年(刑期由宣判之日起,前羈押之日期,應由主刑內扣除,應於1963年2月16日刑滿)。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付本上訴於漢中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正瑞
陪審員:李樹華 蔡振海
195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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