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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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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文物发〔2024〕19号
制定机关: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附件

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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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的有关部署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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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举措。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对于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对文物工作重要论述与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我省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陕西省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之一,拥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通过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状况和管理使用情况,为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制度打下坚实基础,为陕西省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提升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和保护意识,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二、普查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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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省文物保护意识。

(一)全面掌握我省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资源总量,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

全面掌握我省现存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量和分布情况,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涵盖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情况。这将进一步完善和更新文物的认定办法和标准,提高文物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坚决落实保护第一的要求,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本次普查,将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依法保护范畴。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普查结果将为各级政府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使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作为核定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力度,确保珍贵文化遗产的安全与传承。

(三)建立健全省文化遗产资源管理体系

建立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建立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完善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制度。同时,普查成果将为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提供依据,改善区域不均衡状况,提升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在此基础上,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四)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社会相融合

通过普查,将进一步挖掘陕西省的历史文化价值,讲好陕西故事,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同时,普查工作将有助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延续城乡历史文脉,让文化遗产活起来,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社会相融合。

(五)专业人才培养与文物保护队伍的强化

本次普查,也是对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的一次重要培养和锻炼。通过这次普查,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培养一批具备高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文物保护人才,提升全省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和技术含量,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科学发展,为陕西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三、普查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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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普查的核心任务,是要在全省范围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复查和新发现,调查基础信息,科学评估文物价值,依法完成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程序,纳入法定保护对象。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建立并公布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要以普查掌握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信息数据为基础,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推进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加强文物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

(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陕西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

其中古文化遗址分为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分为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分为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分为5个细分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19个细分类别,其他分为3个细分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

此次普查要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阶段,各地不办理不可移动文物撤销等事项。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分布范围、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等。

(二)普查的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

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全省49058处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

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考古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革命文物、石窟寺、黄河、史前石城等专项资源调查和秦岭文化遗产资源调查等各类区域性专题调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建筑、农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中华老字号等行业类文化遗产名录,了解军队、铁路部门等文物管理使用情况,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并在普查系统预置。

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以线索清单为基础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统筹用好已有工作基础与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

普查实地调查过程中,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调查,但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4.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汇总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县级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普查结束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将普查成果作为全省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5.开展普查成果汇总

分级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6.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并与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以全省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省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地址、空间位置、分布范围、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7.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应充分发挥省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县级应建强普查机构,壮大队伍力量。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各级专家团队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8.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省人民文物保护意识

普查过程中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省人民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省人民文物保护意识。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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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普查将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充分利用三普、各类文物资源专项调查等已有成果,合理应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和先进技术,采取实行全省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办法,准确查清全省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经县级、市级逐级检查合格后,汇总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并提交至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陕西省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为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持。

(一)普查系统。在国家下发普查系统并预置底图、三普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的基础上,省文物局统一提供全省2012年以来考古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革命文物、石窟寺、黄河、史前石城等专项资源调查和秦岭文化遗产资源调查等各类区域性专题调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建筑、农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中华老字号等行业类文化遗产名录,在普查系统预置相关信息,作为普查线索。相关信息按县级行政单元在普查系统下发。

(二)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实施严格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执行,规范普查信息采集工作制定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目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及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三)开展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四)开展普查数据逐级审核、上报。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级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级、省级普查机构逐级审核,合格后上报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后上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结合统计抽样调查的理论和方法,制定抽查方案,开展抽查样本的抽选、任务包制作、实地调查、内业审核、结果测算等工作,抽查各地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

(六)开展普查成果总结和应用。普查成果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五、普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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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录成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和不可移动文物总目录。在此基础上,建立陕西省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和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二)图件成果

基于普查数据成果,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制作各县域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逐级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汇总生成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革命文物、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黄河、秦岭、史前石城文化遗产资源、其他等十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三)基础数据

形成全省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

形成全省不可移动文物数量、覆盖面积、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成果

编制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保护管理建议等内容。

(五)数据库成果

建立集普查数据、底图、图件、文字等成果的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并纳入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一体化平台统一管理,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全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六、普查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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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方式

省政府成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与陕西省文物局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领导小组由省委统战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军区保障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和省文物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文物局局长兼任,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

在省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本行业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已公布行业名录的部门,将普查成果作为公布行业名录的基础依据。

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提供军工文物遗产线索,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省委党史研究室负责对普查中相关革命文物涉及的事件、会议、战争战役等准确性进行研究核实。省委教育工委负责提供教育系统文物资源线索,并协调相关学校配合开展普查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供工业遗产名录,并协调工业企业和行业协会配合开展普查工作。省民族宗教委负责提供与民族、宗教相关的文物资源线索,并宣传、动员、引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配合做好文物普查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文物局负责在相应的普查年度安排文物普查专项经费并及时拨付,保证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正常进行,加强普查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提供历史建筑名录,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交通设施相关文物资源线索,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水利设施相关文物资源线索,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供农业文化遗产名录,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提供老字号名录,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提供文化、旅游行业文物资源线索,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提供各级各类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并收集、整理烈士资料,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提供省属国有企业文物资源线索,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省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系统文物资源线索,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省统计局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成果质量抽查与评价、开展普查数据统计、分析以及审定和发布等工作。省文物局作为文物普查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文物普查的技术指导和实施工作。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省政府机关新城大院内文物资源线索,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新城大院内文物普查工作。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提供全省1:5万及以上比例尺地形图,以及地理信息数据等成果作为普查工作基础资料,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文物范围判识定位、普查成果中测绘内容的质量检查、电子地图制作、专题图件制作、普查数字档案建设等工作。省军区保障局按照省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与铁路设施有关的文物资源线索,并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文物、公安、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党政同责成立本级普查机构,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动员。依法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行政管理区,由所在地市级普查机构统筹协调普查实施工作,确保普查范围全覆盖。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各部门、各市县普查工作进展。

(二)实施步骤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本次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成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务是成立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普查总体方案。

(2)成立各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3)制定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确认普查规范、技术标准。

(4)落实普查专项经费,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

(5)组建普查工作队伍,开展培训、试点。

(6)建立专家库,加强对各地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1)根据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种数据真实完整。

(3)省普查办对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实地检查,加强技术指导。

(4)各市、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进展情况报告,省普查办汇总后上报国家普查办。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1)省、市、县分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开展补充完善工作。

(2)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认定。

(3)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本辖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县级人民政府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本辖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

(4)各级普查机构逐级开展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

(5)普查任务完成后,各级普查机构在全国普查工作总结会前实施召开本行政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

(6)省普查办对各普查队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在此基础上编写出《陕西省文物普查报告》《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

(三)普查队伍的组建

1.组队方式: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以县域为普查单元。各市普查机构要根据本行政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组建本行政区文物普查队,负责本行政区内县(区)的具体普查工作。

2.队员选拔:各市普查机构在研究组建普查队伍时,应对辖区内文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文博考古专业人员及社会力量进行摸底遴选,并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鼓励新进入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并确保每组普查队伍至少有1名专业测绘队员。

七、普查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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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分级质量管理

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普查质量管理,组织开展全省普查质量验收工作。各市、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各市、县公布普查数据,需报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二)加强普查质量控制

各市县级普查机构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照本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对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是否按要求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

(三)建立数据追溯机制

为保证普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

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筑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普查队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普查机构。

八、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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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普查在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推进下有序开展。各市、县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省级财政主要落实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培训费、设备购置、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专家指导费、数据处理分析及专题图纸绘制等。各市县级财政主要承担本级普查机构工作经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交通保障等。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宣传引导

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普查宣传建立省级新闻发布会制度。各市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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