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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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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陝文物發〔2024〕19號
制定機關: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2月20日

各設區市、楊凌示範區、韓城市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已經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2月20日


附件

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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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的有關部署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的要求,規範、有序、高質量地完成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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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是文物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是確保國家歷史文化遺產安全,堅定文化自信的重要舉措。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對於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和對文物工作重要論述與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進我省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和文化強省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陝西省作為中華文明的重要發源地之一,擁有着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通過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陝西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的數量、分布、特徵、保存狀況和管理使用情況,為建立健全歷史文化遺產資源管理制度打下堅實基礎,為陝西省的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提供科學依據,提升人們對文化遺產的認知和保護意識,推動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

二、普查的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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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總體目標是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建立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機制。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規範認定標準和登記公布程序,健全名錄公布體系。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制,構建全面普查、專項調查、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相結合的文物資源管理體系。培養鍛煉專業人員,建強文物保護隊伍,增強全省文物保護意識。

(一)全面掌握我省現存不可移動文物的資源總量,實現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

全面掌握我省現存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量和分布情況,實現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涵蓋文物的本體特徵、基本數據及其保存情況,文物周邊自然的和人文的環境情況。這將進一步完善和更新文物的認定辦法和標準,提高文物認定工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二)堅決落實保護第一的要求,加大文物保護力度

本次普查,將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普查對象依法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納入依法保護範疇。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和登記公布程序,健全名錄公布體系。普查結果將為各級政府提供重要的決策依據,使其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確定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並作為核定公布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要依據,進一步加大文物保護力度,確保珍貴文化遺產的安全與傳承。

(三)建立健全省文化遺產資源管理體系

建立陝西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建立陝西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完善陝西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的管理和利用,建立健全歷史文化遺產資源管理制度。同時,普查成果將為建立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機制提供依據,改善區域不均衡狀況,提升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在此基礎上,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制,構建全面普查、專項調查、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相結合的文物資源管理體系。

(四)推動文化遺產保護與現代社會相融合

通過普查,將進一步挖掘陝西省的歷史文化價值,講好陝西故事,傳承中華文化基因。同時,普查工作將有助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延續城鄉歷史文脈,讓文化遺產活起來,推動文化遺產保護與現代社會相融合。

(五)專業人才培養與文物保護隊伍的強化

本次普查,也是對文物保護專業人員的一次重要培養和鍛煉。通過這次普查,將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隊伍建設,提高專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培養一批具備高素質和專業能力的文物保護人才,提升全省文物保護工作的整體水平和技術含量,推動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科學發展,為陝西省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三、普查的主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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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普查的核心任務,是要在全省範圍開展不可移動文物的複查和新發現,調查基礎信息,科學評估文物價值,依法完成文物認定、登記和公布程序,納入法定保護對象。在此基礎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需建立並公布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目錄。要以普查掌握的不可移動文物資源信息數據為基礎,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為推進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加強文物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等工作提供依據。

(一)普查的範圍和內容

此次普查的範圍是:陝西省境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其他,共六個類別。

其中古文化遺址分為17個細分類別,古墓葬分為4個細分類別,古建築分為15個細分類別,石窟寺及石刻分為5個細分類別,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分為19個細分類別,其他分為3個細分類別,共計63個細分類別。

此次普查要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普查階段,各地不辦理不可移動文物撤銷等事項。

普查主要內容包括普查對象名稱、分布範圍、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物周邊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現狀等。

(二)普查的任務

1.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複查

實地調查階段,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對全省49058處三普登記不可移動文物逐一開展實地複查,參考三普登記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記表進行信息採集與填報,核准、補充、完善相關信息,重點確認複查文物的當前保存狀況。

2.對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調查

全面梳理2012年以來考古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以及革命文物、石窟寺、黃河、史前石城等專項資源調查和秦嶺文化遺產資源調查等各類區域性專題調查中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以及歷史建築、農業文化遺產、工業遺產、中華老字號等行業類文化遺產名錄,了解軍隊、鐵路部門等文物管理使用情況,建立新發現文物線索清單,並在普查系統預置。

實地調查階段,以縣域為基本單元,以線索清單為基礎逐一開展實地調查,統籌用好已有工作基礎與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記表進行信息採集與填報。

普查實地調查過程中,按照《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標準》,在縣域範圍內開展廣泛調查,加大文物新發現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普查對象全調查。按本次普查登記表對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信息採集與填報,重點做好文物核心價值載體部分的信息採集。

3.依法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登記和公布

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對於已完成三普調查,但尚未履行認定程序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補充認定。對確認登記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對於新發現文物,由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部門開展認定。經本次普查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登記,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異議的,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時處理。

4.建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健全名錄公布體系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普查結果,建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逐級匯總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縣級人民政府應將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目錄(涉密信息除外)作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統籌考慮文物安全,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普查結束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及時將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健全名錄公布體系,將普查成果作為全省相關領域、相關行業名錄公布的基礎依據。

5.開展普查成果匯總

分級開展普查數據匯總,開展目錄匯總、圖件繪製、不可移動文物現狀與發展態勢分析、報告編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錄成果、圖件成果、基礎數據、報告成果、數據庫成果。

6.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並與全省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實現共享

以全省範圍基於遙感影像數據製作的正射影像圖為底圖,標註全省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關聯不可移動文物普查數據,包括普查對象名稱、地址、空間位置、分布範圍、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信息,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為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等工作提供依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加強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動態管理。

7.培養鍛煉專業人員,建強文物保護隊伍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需積極組織、調集文物系統及相關專業力量參與普查工作,應充分發揮省級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等單位的技術指導作用,加強普查工作中的專業支撐。縣級應建強普查機構,壯大隊伍力量。鼓勵文物系統年輕人、高校相關專業學生參加普查。充分發揮各級專家團隊作用,開展普查培訓與業務指導,鼓勵以老帶新,培養鍛煉專業人員。通過普查,發展壯大文博人才隊伍,提升普查隊員專業素質,實現文物行業大練兵。

8.開展普查宣傳,增強全省人民文物保護意識

普查過程中各級普查機構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加強文物知識、法律法規、文物普查意義的宣傳,提高全省人民對文物的認知,對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認知。加強與人民群眾的有效溝通,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營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護的濃厚氛圍。及時做好信息公開公示,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增強全省人民文物保護意識。

四、普查的技術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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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普查將採用國家統一開發的普查系統,充分利用三普、各類文物資源專項調查等已有成果,合理應用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基礎和先進技術,採取實行全省統籌規劃,統一部署,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分級負責的辦法,準確查清全省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經縣級、市級逐級檢查合格後,匯總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並提交至全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在此基礎上開展陝西省普查成果匯總分析等工作,為文物保護管理和研究提供全面、準確的數據支持。

(一)普查系統。在國家下發普查系統並預置底圖、三普不可移動文物信息的基礎上,省文物局統一提供全省2012年以來考古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以及革命文物、石窟寺、黃河、史前石城等專項資源調查和秦嶺文化遺產資源調查等各類區域性專題調查中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以及歷史建築、農業文化遺產、工業遺產、中華老字號等行業類文化遺產名錄,在普查系統預置相關信息,作為普查線索。相關信息按縣級行政單元在普查系統下發。

(二)普查標準規範。普查實施嚴格按照《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標準、登記表和著錄說明(試行)》執行,規範普查信息採集工作制定不可移動文物信息採集、數據處理、數據匯總、目錄編制、工作報告編制及建檔備案工作規範。

(三)開展實地調查。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根據國家統一下發的普查底圖、採集軟件,結合文物保護管理相關資料,開展實地調查。對於複查文物,由普查隊基於普查系統預置的基礎信息,逐一核准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現狀情況,補充更新相關信息,重點是掌握當前最新狀況,了解三普以來變化情況。對於2012年以來已經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普查隊基於普查系統預置線索信息,逐一實地開展現場調查,採集文物基礎信息;對於普查中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採集文物基礎信息,採集信息應重點突出文物價值載體部分,為開展文物認定提供依據。

(四)開展普查數據逐級審核、上報。普查隊完成現場數據採集後,縣級普查機構基於普查系統對普查內容進行初審,合格後上報。市級、省級普查機構逐級審核,合格後上報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最終審核,後上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開展普查成果質量抽查。結合統計抽樣調查的理論和方法,制定抽查方案,開展抽查樣本的抽選、任務包製作、實地調查、內業審核、結果測算等工作,抽查各地不可移動文物普查的準確性、規範性,客觀評價普查質量。

(六)開展普查成果總結和應用。普查成果經領導小組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文物普查相關成果與相關部門共享,充分發揮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務行業名錄認定公布、構建以文物資源為核心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中的基礎作用。面向政府機關、科研機構和社會公眾提供不同層級的數據服務,滿足各行各業對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發揮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的綜合效益。

五、普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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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錄成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建立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目錄和不可移動文物總目錄。在此基礎上,建立陝西省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目錄和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

(二)圖件成果

基於普查數據成果,以縣域為基本單元,製作各縣域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圖,逐級匯總生成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圖,匯總生成全省不可移動文物」一張圖」。分類生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革命文物、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黃河、秦嶺、史前石城文化遺產資源、其他等十類文物空間分布專題圖。

(三)基礎數據

形成全省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數據,包括登記表信息、測繪數據、圖像及相關文件等。

形成全省不可移動文物數量、覆蓋面積、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相關統計數據。

(四)報告成果

編制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報告。編制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分析報告,包括不可移動文物現狀評估、發展態勢分析、保護管理建議等內容。

(五)數據庫成果

建立集普查數據、底圖、圖件、文字等成果的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並納入陝西省文物保護管理一體化平台統一管理,為普查期間及普查結束後全省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提供基礎,並與陝西省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實現共享。

六、普查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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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方式

省政府成立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全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由省委、省政府領導擔任組長,省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副主任與陝西省文物局局長任領導小組副組長。

領導小組由省委統戰部、省委軍民融合辦、省委黨史研究室、省發展改革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民族宗教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國資委、省林業局、省統計局、省機關事務服務中心、陝西測繪地理信息局、省軍區保障局、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和省文物局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省文物局局長兼任,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工作。

在省普查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積極提供本行業文物資源線索,組織動員本系統做好普查工作,為普查隊員現場調查提供便利條件,及時準確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關信息,協助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協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護工作。已公布行業名錄的部門,將普查成果作為公布行業名錄的基礎依據。

省委軍民融合辦負責提供軍工文物遺產線索,並協調相關單位配合開展普查工作。省委黨史研究室負責對普查中相關革命文物涉及的事件、會議、戰爭戰役等準確性進行研究核實。省委教育工委負責提供教育系統文物資源線索,並協調相關學校配合開展普查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提供工業遺產名錄,並協調工業企業和行業協會配合開展普查工作。省民族宗教委負責提供與民族、宗教相關的文物資源線索,並宣傳、動員、引導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配合做好文物普查工作。省財政廳會同省文物局負責在相應的普查年度安排文物普查專項經費並及時撥付,保證本行政區域普查工作正常進行,加強普查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提供歷史建築名錄,並協調相關單位配合開展普查工作。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提供交通設施相關文物資源線索,並協調相關單位配合開展普查工作。省水利廳負責提供水利設施相關文物資源線索,並協調相關單位配合開展普查工作。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提供農業文化遺產名錄,並協調相關單位配合開展普查工作。省商務廳負責提供老字號名錄,並協調相關單位配合開展普查工作。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提供文化、旅遊行業文物資源線索,並協調相關單位配合開展普查工作。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提供各級各類烈士紀念建築物名錄,並收集、整理烈士資料,協調相關單位配合開展普查工作。省國資委負責提供省屬國有企業文物資源線索,並協調相關單位配合開展普查工作。省林業局負責提供林業系統文物資源線索,並協調相關單位配合開展普查工作。省統計局配合文物部門做好普查成果質量抽查與評價、開展普查數據統計、分析以及審定和發布等工作。省文物局作為文物普查的具體執行單位,負責文物普查的技術指導和實施工作。省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提供省政府機關新城大院內文物資源線索,並協調相關單位配合開展新城大院內文物普查工作。陝西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提供全省1:5萬及以上比例尺地形圖,以及地理信息數據等成果作為普查工作基礎資料,配合文物部門做好文物範圍判識定位、普查成果中測繪內容的質量檢查、電子地圖製作、專題圖件製作、普查數字檔案建設等工作。省軍區保障局按照省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負責軍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軍事機密的問題會同文物部門研究解決,保證文物普查數據的完整性。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提供與鐵路設施有關的文物資源線索,並配合開展普查工作。

普查中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保護。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文物、公安、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確保普查文物安全。

各市、縣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文物普查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地區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應根據本方案要求,黨政同責成立本級普查機構,黨委宣傳部門要加強對普查工作的領導和宣傳動員。依法批准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行政管理區,由所在地市級普查機構統籌協調普查實施工作,確保普查範圍全覆蓋。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壓實責任,具體組織實施普查工作。

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報送與通報機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編發工作簡報,及時通報各部門、各市縣普查工作進展。

(二)實施步驟

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本次普查工作從2023年1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分成三個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務是成立各級普查機構,制定普查實施方案,開展培訓、試點工作。

(1)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審議普查總體方案。

(2)成立各級文物普查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

(3)制定文物普查實施方案,確認普查規範、技術標準。

(4)落實普查專項經費,購置普查相關儀器和設備。

(5)組建普查工作隊伍,開展培訓、試點。

(6)建立專家庫,加強對各地普查工作的技術指導。

2.第二階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

(1)根據國家制定的規範和技術標準,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現場勘查、測量、標本採集、繪圖、拍照、錄像等,做好文物數據和相關資料的採集和登記工作。

(2)及時整理、錄入調查資料和信息數據,普查隊負責人負責審定,保證資料、信息和各種數據真實完整。

(3)省普查辦對相關資料和信息數據進行實地檢查,加強技術指導。

(4)各市、縣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月上報普查進展情況報告,省普查辦匯總後上報國家普查辦。

3.第三階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逐級驗收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

(1)省、市、縣分級開展普查數據質量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開展補充完善工作。

(2)普查數據質量審核通過後,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開展文物認定。

(3)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本轄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縣級人民政府按要求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本轄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

(4)各級普查機構逐級開展檢查驗收,編制普查報告,匯總上報普查成果。

(5)普查任務完成後,各級普查機構在全國普查工作總結會前實施召開本行政區文物普查工作總結會。

(6)省普查辦對各普查隊的普查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整合、匯總和驗收,並在此基礎上編寫出《陝西省文物普查報告》《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分析報告》。

(三)普查隊伍的組建

1.組隊方式: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以縣域為普查單元。各市普查機構要根據本行政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情況,組建本行政區文物普查隊,負責本行政區內縣(區)的具體普查工作。

2.隊員選拔:各市普查機構在研究組建普查隊伍時,應對轄區內文博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文博考古專業人員及社會力量進行摸底遴選,並充分發揮鄉鎮文化站、基層文保員力量作用,鼓勵新進入文物系統年輕人、高校相關專業學生參加普查,並確保每組普查隊伍至少有1名專業測繪隊員。

七、普查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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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分級質量管理

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負責全省普查質量管理,組織開展全省普查質量驗收工作。各市、縣級普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普查成果質量把控,認真執行普查質量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轄區內質量審核和驗收,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規範。各市、縣公布普查數據,需報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

(二)加強普查質量控制

各市縣級普查機構對普查野外到達率和調查區域覆蓋率加強質量控制。對文物認定標準執行情況加強質量控制,重點檢查普查隊是否按照本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認定標準等對符合條件的普查對象進行登記。對文物信息採集質量加強控制,重點檢查登記信息是否完整、準確、符合實際,採集的文物信息數據、照片、圖紙等是否符合普查有關工作規範。對文物認定工作程序等加強質量控制,重點檢查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是否按要求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工作。

(三)建立數據追溯機制

為保證普查成果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主觀人為干擾和弄虛作假,所有普查成果應全部留檔,確保全過程可溯源檢查。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普查數據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紀

所有普查登記對象,在完成文物認定前,一律不得拆除、遷移。所有已認定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實地調查期間,一律不得撤銷。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築活動,均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此次普查有關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取有損文物安全的行動。

在文物普查中,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破壞、撤銷、滅失的情形,普查隊應及時報告,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並將有關情況報上一級普查機構。

八、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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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領導

本次普查在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推進下有序開展。各市、縣級普查機構要加強對本地區普查工作的領導與組織實施,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好普查工作,確保各個階段的普查任務落到實處。各相關部門按照統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本部門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專人負責文物普查相關工作對接、落實。

(二)做好經費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經費,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公共文化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省級財政主要落實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經費、培訓費、設備購置、臨時聘用人員勞務費、專家指導費、數據處理分析及專題圖紙繪製等。各市縣級財政主要承擔本級普查機構工作經費、臨時聘用人員勞務費、交通保障等。普查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使用。各級普查機構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普查經費的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有效,加強普查設備登記、使用與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積極宣傳引導

陝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宣傳工作方案,經領導小組審定後發布實施。普查宣傳建立省級新聞發布會制度。各市縣級普查機構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分別確定不同的重點內容,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宣傳文物普查的重大意義、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積極營造良好的普查氛圍,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參與普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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