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7月1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8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查官非監獄或看守所之監督長官,縣長雖兼任縣司法處之檢察官,該縣監獄或看守所仍非縣政府所屬下級機關,其公文往復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八款之規定,應用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