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8月2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9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經覆判確定之刑事案件如合於減刑辦法上減刑之規定,依該辦法第四條,應由最後審理事實之覆判法院以裁定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