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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6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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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2962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63號解釋》
院解字第2964號

解釋日期:民國34年8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9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特種刑事案件經由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改處被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無庸再送最高法院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