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296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296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63号解释》
院解字第2964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特种刑事案件经由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改处被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无庸再送最高法院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