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4年8月2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特种刑事案件经由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改处被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无庸再送最高法院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