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8月2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9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特種刑事案件經由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改處被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無庸再送最高法院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