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4年8月2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经覆判确定之刑事案件如合于减刑办法上减刑之规定,依该办法第四条,应由最后审理事实之覆判法院以裁定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