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296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296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64号解释》
院解字第2965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经覆判确定之刑事案件如合于减刑办法上减刑之规定,依该办法第四条,应由最后审理事实之覆判法院以裁定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