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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6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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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296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64号解释》
院解字第2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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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经覆判确定之刑事案件如合于减刑办法上减刑之规定,依该办法第四条,应由最后审理事实之覆判法院以裁定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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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34年8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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