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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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1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6日 |
受理訴願之官署,逾訴願法第八條第二項之期限延不決定者,依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三四號解釋,祇可由訴願人向上級監督官署呈請督催,不得逕行提起再訴願,如督催之後仍不決定,則是訴願官署負有責任之公務員廢弛職務,此時在訴願法上無從救濟,祇可由上級監督官署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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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6日 |
受理訴願之官署,逾訴願法第八條第二項之期限延不決定者,依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三四號解釋,祇可由訴願人向上級監督官署呈請督催,不得逕行提起再訴願,如督催之後仍不決定,則是訴願官署負有責任之公務員廢弛職務,此時在訴願法上無從救濟,祇可由上級監督官署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