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44 頁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92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士兵所佩帶之符號原用以認別士兵身分及姓名,即係徽章之一種,如士兵佩用其他部隊之符號,即係冒用陸海空軍徽章,應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