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22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22日 |
士兵所佩帶之符號原用以認別士兵身分及姓名,即係徽章之一種,如士兵佩用其他部隊之符號,即係冒用陸海空軍徽章,應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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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22日 |
士兵所佩帶之符號原用以認別士兵身分及姓名,即係徽章之一種,如士兵佩用其他部隊之符號,即係冒用陸海空軍徽章,應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