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08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089號
司法院院解字第308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8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9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2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9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就他人應納之所得稅,向主管徵收機關具書承認願負繳納全責者,非所得稅法第二十條所稱之納稅義務人,關於其人不繳納時之處置,可參照院字第二五九九號解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