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2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曾充偽民團體之職員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尚非不得當選為人民團體職員。
(二)曾在偽組織治下開業醫師,及其他自由職業之技師,非不得加入醫師公會及其所屬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