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26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
(一)曾充伪民团体之职员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尚非不得当选为人民团体职员。
(二)曾在伪组织治下开业医师,及其他自由职业之技师,非不得加入医师公会及其所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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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
(一)曾充伪民团体之职员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尚非不得当选为人民团体职员。
(二)曾在伪组织治下开业医师,及其他自由职业之技师,非不得加入医师公会及其所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