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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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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2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2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2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曾充偽民團體之職員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尚非不得當選為人民團體職員。

  (二)曾在偽組織治下開業醫師,及其他自由職業之技師,非不得加入醫師公會及其所屬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