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13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133號
院解字第3132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33號解釋》
院解字第3134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3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臺灣人民於臺灣光復前久已取得日本國籍,其在中日交戰期內,基於其為敵國人民之地位供職各地敵偽組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參照院解字第三○七八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