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33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3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
臺灣人民於臺灣光復前久已取得日本國籍,其在中日交戰期內,基於其為敵國人民之地位供職各地敵偽組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參照院解字第三○七八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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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
臺灣人民於臺灣光復前久已取得日本國籍,其在中日交戰期內,基於其為敵國人民之地位供職各地敵偽組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參照院解字第三○七八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