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33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
台湾人民于台湾光复前久已取得日本国籍,其在中日交战期内,基于其为敌国人民之地位供职各地敌伪组织,应受国际法上之处置,不适用惩治汉奸条例之规定 (参照院解字第三○七八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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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
台湾人民于台湾光复前久已取得日本国籍,其在中日交战期内,基于其为敌国人民之地位供职各地敌伪组织,应受国际法上之处置,不适用惩治汉奸条例之规定 (参照院解字第三○七八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