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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3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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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3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33号解释》
院解字第3134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3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台湾人民于台湾光复前久已取得日本国籍,其在中日交战期内,基于其为敌国人民之地位供职各地敌伪组织,应受国际法上之处置,不适用惩治汉奸条例之规定 (参照院解字第三○七八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