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6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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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 |
本院院字第二七五七號解解第一第四兩段並未變更,惟鄉鎮長當選並應選為縣參議員後兼任原職,於其職權之行使不無妨礙,自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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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68號→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 |
本院院字第二七五七號解解第一第四兩段並未變更,惟鄉鎮長當選並應選為縣參議員後兼任原職,於其職權之行使不無妨礙,自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