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67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9日 |
本院院字第二七五七号解解第一第四两段并未变更,惟乡镇长当选并应选为县参议员后兼任原职,于其职权之行使不无妨碍,自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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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9日 |
本院院字第二七五七号解解第一第四两段并未变更,惟乡镇长当选并应选为县参议员后兼任原职,于其职权之行使不无妨碍,自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