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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6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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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6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7号解释》
院解字第3168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5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本院院字第二七五七号解解第一第四两段并未变更,惟乡镇长当选并应选为县参议员后兼任原职,于其职权之行使不无妨碍,自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