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2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71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我國於臺灣光復後查悉日本軍政人員,曾於作戰期內在臺灣以間諜或通謀我國事件,將日本國或臺灣人民捕去酷刑,如其行為具備妨害自由或傷害等罪構成刑事案件者,應由在臺灣管轄法院依其所犯罪名適用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