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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9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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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9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我国于台湾光复后查悉日本军政人员,曾于作战期内在台湾以间谍或通谋我国事件,将日本国或台湾人民捕去酷刑,如其行为具备妨害自由或伤害等罪构成刑事案件者,应由在台湾管辖法院依其所犯罪名适用刑事诉讼法追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