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9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20日 |
我國於臺灣光復後查悉日本軍政人員,曾於作戰期內在臺灣以間諜或通謀我國事件,將日本國或臺灣人民捕去酷刑,如其行為具備妨害自由或傷害等罪構成刑事案件者,應由在臺灣管轄法院依其所犯罪名適用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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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20日 |
我國於臺灣光復後查悉日本軍政人員,曾於作戰期內在臺灣以間諜或通謀我國事件,將日本國或臺灣人民捕去酷刑,如其行為具備妨害自由或傷害等罪構成刑事案件者,應由在臺灣管轄法院依其所犯罪名適用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