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13 頁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1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臺灣法院接收之事件,曾經原法院為言詞辯論者,接收後參與言詞辯論之推事,既有變更,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