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4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日 |
臺灣法院接收之事件,曾經原法院為言詞辯論者,接收後參與言詞辯論之推事,既有變更,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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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日 |
臺灣法院接收之事件,曾經原法院為言詞辯論者,接收後參與言詞辯論之推事,既有變更,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