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1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司法警察官署認特種刑事案件,無須移送法院者,應由該署分別情形自行處理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