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4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院依行政法規所為罰鍰之裁定,無須送達檢察官,更不生檢察官得提起抗告與否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