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1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6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轄市政府委任而非民選之區長及其所屬職員均係公務員,依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停止其被選舉權,自不得當選為市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