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19號解釋
外观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319號)
←司法院院解字第331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9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13日 |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刺探投票內容罪,係以無記名投票上刺探其票載之內容為要件,如僅於無記名投票時在選舉票背面記載亞拉伯字或其他符號,並無刺探他人無記名投票所載內容之情形,即與該條之規定不合,至此項背面書寫亞拉伯字之選票是否無效問題,係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由選舉監督解釋,非選舉監督或其上級機關請求解釋者不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