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3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甲乙丙丁判決後戊又另案判決,經戊聲請覆判,不能就甲乙丙丁部份併予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