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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3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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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53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32号解释》
院解字第3533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甲乙丙丁判决后戊又另案判决,经戊声请覆判,不能就甲乙丙丁部份并予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