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甲乙丙丁判决后戊又另案判决,经戊声请覆判,不能就甲乙丙丁部份并予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