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53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531號
院解字第3530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31號解釋》
院解字第3532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3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吸用毒品罪,經判決確定交醫勒戒斷癮後,復行吸食鴉片,仍應依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