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3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吸用毒品罪,經判決確定交醫勒戒斷癮後,復行吸食鴉片,仍應依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