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3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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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53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31号解释》
院解字第3532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吸用毒品罪,经判决确定交医勒戒断瘾后,复行吸食鸦片,仍应依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