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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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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3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3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5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繼續犯(行為繼續)牽連犯連續犯有一部分行為在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及犯罪行為之結果發生於該日以後者,均無罪犯赦免減刑令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