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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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5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继续犯(行为继续)牵连犯连续犯有一部分行为在民国三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及犯罪行为之结果发生于该日以后者,均无罪犯赦免减刑令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