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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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9日 |
院解字第二六八九號解釋所謂其他之物,指金錢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而言。至以勞務或信用充資本時,其計算方法法律或契約定有標準者從其所定(參照公司法第三十六條民法第六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其未定有標準者自應予以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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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9日 |
院解字第二六八九號解釋所謂其他之物,指金錢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而言。至以勞務或信用充資本時,其計算方法法律或契約定有標準者從其所定(參照公司法第三十六條民法第六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其未定有標準者自應予以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