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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4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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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4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4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667 條 ( 19.12.26 )
     公司法 第 36 條 ( 35.04.1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院解字第二六八九號解釋所謂其他之物,指金錢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而言。至以勞務或信用充資本時,其計算方法法律或契約定有標準者從其所定(參照公司法第三十六條民法第六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其未定有標準者自應予以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