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4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667 条 ( 19.12.26 )
     公司法 第 36 条 ( 35.04.1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院解字第二六八九号解释所谓其他之物,指金钱以外之动产或不动产而言。至以劳务或信用充资本时,其计算方法法律或契约定有标准者从其所定(参照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民法第六百七十七条第二项),其未定有标准者自应予以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