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70 頁相關法條:破產法 第 98、103 條 ( 26.05.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納稅義務人受破產之宣告時,其在破產宣告時所欠之稅由破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之規定推之,非不得為破產債權,此項破產債權,如法律別無優先受償之規定,自應與其他破產債權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