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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7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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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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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7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70 頁
相關法條:
破產法
第 98、103 條 ( 26.05.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納稅義務人受破產之宣告時,其在破產宣告時所欠之稅由破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之規定推之,非不得為破產債權,此項破產債權,如法律別無優先受償之規定,自應與其他破產債權平均分配。
分类
:
75%
中華民國36年9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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