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78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6日 |
纳税义务人受破产之宣告时,其在破产宣告时所欠之税由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推之,非不得为破产债权,此项破产债权,如法律别无优先受偿之规定,自应与其他破产债权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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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6日 |
纳税义务人受破产之宣告时,其在破产宣告时所欠之税由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推之,非不得为破产债权,此项破产债权,如法律别无优先受偿之规定,自应与其他破产债权平均分配。